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