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封存期限为两年。封存期内,职工重新就业的,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