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