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绿化工程建设(庭院绿化建设除外)的设计,须由具有绿化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