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由殡葬管理机构负责。

市场监管、公安、卫生、规划、土地、市政、环保、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