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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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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经营棺材。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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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