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备案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备案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