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按照备案审查有关规定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