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收到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按照备案审查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