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