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