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有关中学中设立民族班,使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少数民族中学、小学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应当推广汉语言文字。

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