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各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工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为之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