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职工、部队征兵和学校招生时,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不得因民族成份、风俗习惯、语言不同拒绝录用、招收。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或者以少数民族职工为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应当招收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