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职工、部队征兵和学校招生时,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不得因民族成份、风俗习惯、语言不同拒绝录用、招收。

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或者以少数民族职工为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应当招收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