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