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归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