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