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