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