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