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侵占、乱占、非法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擅自在林地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