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区域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