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保存时限按照门(急)诊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