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