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