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通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