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展现和阐释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利用自身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