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或者调整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数据库,加强数字化建设及成果运用,实现信息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