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发展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产业。结合民族文化、拓跋鲜卑历史文化、森林生态文化、冰川遗迹地质文化、远古彩绘岩画文化、红色文化,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深入挖掘鄂伦春族狩猎习俗,发展生态旅游、农业观光旅游、森林康养旅游、红色旅游、民俗旅游、研学旅游,把文旅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
自治旗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红色旅游、乡村振兴相结合,以红色旅游助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