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旗监察委员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