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自治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