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档案,记录长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及其说明、保护机构和长城保护管理利用等情况,至少每年续补一次,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