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统筹推进机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加装工作,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解读、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