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