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