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