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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

第十二条

有效

中国传统村落的认定与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安徽省传统村落申报中国传统村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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