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迪庆人大网、州级主要报刊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在法规公布后15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关材料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