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