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