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拟提请审议通过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