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五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德宏人大网、州级主要媒体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