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后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