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后,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分送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