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有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