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对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