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分布概况;(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治区、防护重点;(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六)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