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重点防治区、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技术、物资装备设备、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准备措施;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风险区等级,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城镇、乡村、部队营区、学校、医院、景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能源管道、通信工程、广播电视等重要基础设施作为防护重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