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协调,并与毗邻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报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