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研究开展川菜产业统计调查,分析川菜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鼓励川菜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发布川菜产业发展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